住宅週報網站(以下稱本網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規定,特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填載如下,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本網站基於不動產服務(○○七)、行銷(○四○)、住宅行政(○四一)、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三)、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六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等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網站依前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 臺端於本網站註冊之帳號及密碼等,以提供優質的服務予臺端。若臺端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經本網站發現有錯誤、冒用、盜用或有他人檢舉等情形時,本網站在釐清爭議前將暫停提供對臺端的服務,以保障資料所有人之權益。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網站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前開期間重疊者,適用較長之期間。
3.2 地區:本國及住週有限公司所在地(以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為限)
3.3 對象:個人資料得予住週有限公司利用,以提供優質的媒體服務,包括:(1)住週有限公司(2)臺端填寫之委託住週有限公司代收預約表單之公司。
3.4 方式: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電話、傳真或其他自動化或非自動化方式儲存、處理及利用。
4. 依據個資法第3條,臺端就本網站保有臺端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4.1 臺端得向得向本網站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網站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4.2 臺端得向本網站請求更正或補充,惟依法臺端應提出適當之釋明。
4.3 臺端得向本網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網站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予以拒絕。
5.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相關資料,若臺端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提供最新相關活動訊息、不動產相關資料,例如,臺端填寫之預約表單相關內容等資訊。
6. 凡經由本網站連結至其他網站,基於各該網站均有其專屬隱私權政策,本網站不負任何連帶責任。當臺端在該等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均與本網站無關。
7. 當臺端瀏覽本網站時,伺服器可能使用〝Cookies〞技術自動紀錄臺端所瀏覽的網頁、網域及IP位址。此類資訊只作數據統計分析之用,以便做為網站廣告效果評估、改善網站內容及提升網站服務品質之參考,並無法識別臺端之個人身分。
如臺端對本網站的個人資料使用及隱私權聲明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中午12點休息1小時,例假日除外)撥打住週專線 03-6681180
資產管理公司之所以被稱為討債公司,主要是因為良莠不齊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去化處理的過程中所採取的手段問題;再加上社會觀感所造成的刻板印象。
依您所述,銀行把不良債權標售給資產管理公司,想請問您:對於某些真正無法再處理的不良債權(或標的),資產管理公司會如何處理?再打包一次,賣給下一個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就自行吸收掉?這與您所說明的清道夫角色,好像又不甚相同,冒昧了,謝謝您!
您好:
優良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去化過程中,不會以違法的方式進行;而相信過一些時間後,等大家了解資產管理公司如何運作,社會觀感應也會獲得改善。
如您所說,有些債已經無法再處理了,也不具市場性,債權再打包一次恐怕也賣不掉。據阿廣了解,債權既然賣不掉,那就把債權轉物權囉,也就是從法拍市場「以物抵債」,承受回來的不動產加以維護、整修、修繕,之後還可以出租,獲得收益,也算一種去化吧。
除非債務人沒誠意解決債務,債權人手中持有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一切財產,例如用查扣股票、凍結存款、扣薪…等方式;其實沒有「真正無法再處理的不良債權(或標的)」;長期來看,還是處理得掉。
阿廣來打一個比方,您知道垃圾送進焚化爐後,竟然還有95%的爐渣還可以回收再利用耶,把破銅爛鐵賣掉換錢,剩下5%的爐渣就地掩埋,等幾百年後,爐渣還會變成石油哩!阿廣覺得,資產管理公司的角色很像清道夫,如果清道夫只是自行吸收掉,馬上就會撐破肚皮,或者吃到戴奧辛中毒死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