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專欄] 住週時論04:佔便宜就是吃虧(更新)

[人物專欄] 住週時論.jpg 

[06/06] 來函照登:台中市不動產公會函(請點選繼續閱讀)

前兩週不動產公會的會員們最關心的議題,就是政府再次明令預售屋不得另外加收水電管線費。筆者認為這是共業,短時間內恐怕不易圓滿解決(請點選繼續閱讀):

延伸閱讀:住週時論蘋果日報:5/2起簽約 免付外水電費

1.其實內政部早就在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外水外電費用(註1),只不過實務上買賣合約往往以賣方的版本為主,內政部版的定型化契約僅供參考,買方通常不會細究兩版本的差異。

2.買賣雙方對於外水外電費用到底誰付的爭議,幾年前跟幾個月前就在高雄預售屋市場爆發了,那時賣方曾表示,若買方堅持不付外水外電費用,就只會接通地下水跟桶裝瓦斯管線,因此種下內政部再次函文解釋的遠因。台中市政府日前的公告只不過援引內政部在今年5月2日的解釋函,再次提醒賣方要收斂,而買方要留意自己的權益。

3.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說,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註2)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4.根據公會內部的意見,目前傾向以今年5月2日起簽約購屋的買方可援引解釋函,亦即屋價內含外水外電費用。但因為曾有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依據,導致在當時之後簽約購屋的買方有了興訟的理由。若內政部解釋函要溯及既往,恐怕會引發買賣雙方的法律大戰。

5.筆者建議的做法是:尚未簽約的新推預售案請按照部訂版定型化契約來走;已簽約但尚未交屋的預售案用加減帳來處理;已交屋的就個案處理。(新聞補充蘋果日報 5/2起簽約 免付外水電費

6.筆者要強調的是,強制將外水外電費用內含在屋價裡,對買方而言只是形式上的保障,表面上買方不用付這筆錢,實際上還是要付的,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絕大多數的情況是,買方可能會付出比原本更多的錢,假設A建商預估外水外電費用要16萬,為求保險起見,A建商其實會將18萬~20萬的費用內含在房價裡,買方實際上多付了好幾萬,自己卻不會知道!

註1&註2: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有關「驗收」如下: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來函照登:台中市不動產公會函(下圖)

[住宅週報] 台中市不動產公會函 2014-05-1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