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週時論] 地政司管太多又管太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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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修正不動產說明書草案,最快今年十月起,不動產基地週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包括公墓、殯儀館、靈骨塔、葬儀社、寺廟、垃圾場、加油站、瓦斯行、高壓電塔、變電所,甚至連飛機場、醫院、體育場、學校、警察局、超市與傳統市場等設施都要列入應告知設施。這被代銷與房仲業者戲稱為「葉惠美條款」的修正案,已引發地政司矯枉過正的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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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光埔] 龍山西路旁變電廠 2010-09-07.JPG

修訂條文的委員們認為上述設施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因此包括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的銷售業者在文件中應予以敘明。但細究該條文,究竟是採正面或負面表列則有待商榷!從修正說明來看,合理推論應是採負面表列,但從現行民俗風情來看,包括體育場、學校、警察局、超市與傳統市場都是加分項目而非嫌惡設施,而一般民眾公認的嫌惡設施如行動電話基地台、廣播發射台、高架橋、鐵軌、鐵工廠、八大行業卻又未列入。是以該條文精神曖昧不明,委員們的出發點雖然屬良善,但做法卻有爭議,而且為什麼是半徑300公尺而非100或500公尺?300公尺是以基地中心或外緣起算?萬一買賣雙方對300公尺起算認知有歧異該如何仲裁?該草案屆時若正式實施恐將治絲而棼,徒增買賣雙方不必要的困擾。

[台北文山] 台北市文山區福興路底公墓 2004-05-23 002.jpg

退一萬步來講,站在職業無貴賤的角度,新版不動產說明書無疑也宣告哪些行業是公認的嫌惡行業,有歧視之嫌,包括殯葬業者、垃圾場業者、瓦斯行業者、加油站業者、寺廟與變電所工作人員等,都被該條文默認為嫌惡設施從業人員,即使委員們本意並非如此,但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委員們恐怕始料未及!

既然坊間對何謂嫌惡設施的認定並無客觀標準,基於法條一體適用的普遍性原則,建議委員們對嫌惡設施應採負面表列,而且應限定在對消費者健康具有潛在威脅的設施如基地台、高壓電塔、變電所、工廠、焚化爐、加油站等,其他設施則不妨從其公序良俗,不要管太多、管太細,以免動輒陷人於罪,失去修訂條文的初衷。

[竹北水岸] 竹北市興隆路堤防 2013-07-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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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同時也規定業者應記載:

1.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2.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公共基礎設施之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是否完竣?若否,應敘明。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同時也規定業者不得記載:

1.不得記載以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或現況確認書來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2.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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