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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訴:竹北市仁發上境(大樓)
2.事由:公設完成延遲+建商處理態度消極
3.詳述:預售買賣合約明定「通知交屋」後「兩個月」完成公設,逾期賠款以已繳房屋款萬分之五*逾期天數做為賠償,該案從102年9月陸續通知交屋,在103年3/16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建商代表該天表明目前公設完成度90%(有錄影存證),但該建商卻在103年10月2日傳簡訊告知「本案公設延遲補償以3/16區大會議為截止日」,無視合約內容。於103年10月23日至縣府消保官辦公室協調,以103/4/20公設點交日為公設完成日,當場建商代表表示不可能以這個日期為完成日,消保官協調後我們願意以3/30日當作公設完成日,建商代表表示須帶回公司請示,但於103/11/10日告知還是以3/16為公設完成日,並賠償每戶5000元,一點誠意都沒有,合約如同廢紙般。
BTW…交屋一年電梯還在裝潢
4.感想:小蝦米要如何對抗大鯨魚,買預售屋請慎選建商!
5.信箱:apple2apple@pixnet.net
版主回覆:(11/24/2014 03:01:56 AM)
感謝反映。你們應該是以管委會的名義跟建商在消保官那邊協調的吧?筆者認為若不想打官司,每戶5000可接受並納入社區管委會基金中,若無法接受,須打官司解決,打官司曠日廢時,研判法官判賠金額應該會介於每戶5000~合約中每戶實際可拿到的金額之間。以下新聞供你參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110/18119.htm
樓上可以學這棟大樓的管委會處理建商漏水的問題~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524584838.html
版主回覆:(11/24/2014 03:03:56 AM)
感謝留言。這方式通常很有效,但這是雙面刃,通常用在房屋出現瑕疵如漏水、建材脫落等情形,如果是上例,不建議此法。謝謝!
新聞跟陸大說的5000似乎有很大的差距XDXD
這屬個人合約,算是消費糾紛,與管委會沒關係
版主回覆:(11/24/2014 04:28:25 AM)
感謝留言。
1.想要拿到合約規範的金額,勢必透過法律途徑,這是代價。
2.司法曠日廢時,若非漏水/建材脫落等瑕疵,賠償金額可以斟酌。
3.若不接受5000元,一定要循法律途徑時,由管委會出面最好,若管委會不出面,住戶個人就要自己去打官司。這是消費糾紛沒錯,但看你是要個別處理,還是由團體處理。
謝謝!